前幾天小編在電視上看到一則新聞就是從2015年也就是民國104年開始只要是原本是會放假的紀念日或是放假的節日剛好遇上了星期六日,那麼假期就順延補假一次,放假日期碰上星期六的話那麼就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如果遇上了星期日那就在下一個上班日補假,然後農曆除夕及過年放假日逢例假日之補假仍維持現行往後補假的方式辦理。這實在是一個增加廣大上班族群的小確幸的好政策啊,本來這些例假日就是定訂來給大家休假放假的,若是例假日遇上星期六日的紅字被吃假了,心情當然不好,有了新的政策之後大家也有比較多的連假可以彈放,這樣子安排出國或是國內旅遊行程的規劃就更加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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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訊來源大紀元電子報】
明(2015)年6個連假遇週末確定補假!明年3天以上的連假將有6個,其中兒童節及清明節連假達4天。內政部11日修正發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及第6條,自明年起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一律補假,逢星期六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逢星期日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由於明年共有7個紀念日及節日的放假日正好是星期六或星期日,其中僅有大年初三有補假,造成104年放假總日數僅109日,民眾普遍認為被吃掉6天假。內政部今年3月17日召開會議凝聚共識,並以一律補假及形成連假為方向擬具修正草案。
內政部表示,以往只有除夕及過年逢星期六、日有補假的規定,未來放假的紀念日及節日,只要遇到例假日一律補假,有利形成連假,除保障民眾放假的權益外,也有助於家族團聚及促進觀光經濟發展。
內政部也說,至於農曆除夕及過年放假日原本即為連續假期,且農曆除夕前均為工商社會繁忙時期,為符合國人過年習慣,農曆除夕及過年放假日逢例假日之補假仍維持現行往後補假的方式辦理。
摘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103年6月11日台內民字第1030182404號令修正
第五條之一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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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100年4月1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 10000294993號令
、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000023081號令會同修正
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三、兒童節(四月四日)。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摘錄「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部分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院授人培字第1030030629號函修正
二、本要點適用於政府機關。但為民服務機關(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學校及軍事單位,其上班日期之調整,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依權責處理。
民間企業之放假,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四、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農曆一月三日及補假)、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六、人事總處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告次年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但有特殊情形時,得予延後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張貼日期:103.06.26
文號: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300379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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